从无期徒刑改判至有期徒刑15年

Date: 2016-06-12  |  Posted by 李苏  |  Hot:

案情简介
朱某某,男,江苏省徐州市人。20155月的某一天,朱某某带领纪某某等人在杭州萧山区某工地,因为承包苗木地倒土方的工程问题,与对方俞某某所带领的一伙人发生纠纷。当场因为言语不合而发生打斗,纪某某持刀将对方一李姓男子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并将对方彭某某砍成轻伤。案件发生以后,朱某某和纪某某连夜逃回徐州市,并于第二天早上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纪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决朱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另一被告人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同时,附带民事判决三被告人赔偿受害人损失33万元,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以后,本律师接受朱某某亲属的委托,担任其二审上诉期间朱某某的辩护人。
判决结果
本律师在二审期间通过和受害人亲属的多次沟通、调解,最终由朱某某的家人一次性支付给受害人李某亲属人民币15万元,受害人的亲属向法院出具了谅解书和请求书。
浙江省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425日,作出终审判决,改判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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