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开办的公司没经过依法清算,离婚时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Date: 2015-05-21  |  Posted by 李苏  |  Hot:

                                                  一、案情简介
2013年刘某和花某因夫妻双方感情不和提出离婚,后经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判决双方离婚。一、二审判决生效以后,花某作为原告对刘某提出民事诉讼,要求对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开办的公司300万元和利润330万元、固定资产包括厂房、土地、设备价值200万元,按照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进行分割。
二、办案经过
本律师作为被告刘某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共组织了14组抗辩的证据材料提交法庭,目的在于证明原告的起诉不应当得到支持。法庭经过四次开庭,本代理人认为:原告起诉要求分配公司注册资金、利润、固定资产等诉讼请求,应当首先依据《公司法》进行清算,然后才能确定哪些财产属于原夫妻应当分配的财产和债务的承担。
因为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开办的公司,是经工商登记双方共同出资作为股东而开办的。根据《公司法》和该公司的《公司章程》,原告如果要求分割公司的财产,应当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只有清算以后才能决定公司是否处于破产状态或者有盈利,以及如何承担债务、有无利润可以分配。如今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其一半的注册资本金和自己所谓即得利润、资产等,这种诉讼请求是不能成立的。
三、判决结果
经过多次开庭审理,20146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本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判决认定:关于原告主张某公司300万元及公司从2006年成立至今的公司利润330万元、公司固定资产包括厂房、土地、设备价值200万元能否在本案中分割的问题。本院认为,公司现在企业状况属于正常经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未吊销或注销。该公司注册资金、利润及固定资产等应当属于公司资产,虽然系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成立的公司,原被告均为该公司的股东,但不能将公司资产与夫妻二人共同财产混同,原告要求将公司的资产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割,违反了《公司法》关于清算、解散公司、利润分配等法律规定,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以后,原告没有提起上诉。
 

业务擅长

民事案件 刑事案件 人身损害 知识产权 劳动合同 法律顾问

联系我们

办公电话:0516-88301933

电子邮箱:303906419@qq.com

移动电话:13805220639

联系地址: 江苏 徐州市 睢宁县濉河北路律师楼

友情连接

法制网       正义网       中国法网